法規名稱: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80194403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總統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四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
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
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依該條規定向印信原製
發機關報備之拓模份數。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
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
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
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爰將第一項規定
    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份數由二份修正為一份,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