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四十七 年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九 十三年十月十三日。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 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依該條規定向印信原製 發機關報備之拓模份數。
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基於業務需要,須將印信拓模或縮小製模套印於 文件者,應經該機關首長核准,並依第五條規定拓模一份向印信原製發機 關報備。 製版及套印過程中,應指定專人監督;套印完畢後,底片、印版應予銷燬 或指定單位或人員保管。
一、為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節省後續檔案管理空間,爰將第一項規定 向印信原製發機關報備份數由二份修正為一份,並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