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國家安全局(104)鴻祥字第 0010681號修正公布第2 條、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
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安全情勢要況。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
  (三)每週要情研析。
  (四)年報。
二、不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專報。
  (二)專題。
  (三)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相關報告等。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
    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
    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
    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
    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及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
    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
    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
機關之需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