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4501173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3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001050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0條,除第7條第10 款、第17條、第21條第4款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外,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3 月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24056號令第7條第10款、第17條、第21條第4款,定自101年5 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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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29615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第30條條文,自101年4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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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39430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第3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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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20131823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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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20139257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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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30139099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17條、 第25條、第2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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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30151340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第28條、第30條條文,103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之第9條及第28條,自 103年10月22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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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40122227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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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50168936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28條;增訂第1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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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70184625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8條、第11條、第13條、第27條條文,並自107年8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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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6356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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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110171545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增訂第17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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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82365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 、第28條、第30條條文,自111年7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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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1年8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1018515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30條;刪除第17條之1條文,自111年8月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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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25002882號令修正發布第28條 、第30條條文,自112年2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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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4500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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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4年6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14501173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3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分五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
導:
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國際經貿談判統籌規劃及協調推動。
六、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七、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八、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九、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
    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十、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國土安全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之資訊蒐整、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
    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二、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通報應變機制、演習訓練、國際交流合
    作之督導及管考。
三、國土安全政策會報決議、配合國家安全系統職掌之反恐及關鍵基礎設
    施防護。
四、與國土安全有關動員準備工作之規劃、整合、協調及協助督導。
五、其他有關反恐、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業務事項。

災害防救辦公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之研擬、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之推動。
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督導。
三、災害防救基本方針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研擬。
四、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初審。
五、災害防救相關法規訂修之建議。
六、災害預警、監測及通報系統之協助督導。
七、災害整備、教育、訓練及宣導之協助督導。
八、緊急應變體系之規劃與災後調查及復原之協助督導。
九、災害防救韌性之規劃、整合、協調及協助督導。
十、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業務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