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得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自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
申請回復權利,爰訂定「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
權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二條)
三、申請回復權利之方式。(第三條)
四、申請方式或要件不備之補正及審理期間。(第四條)
五、委員會議之議決方式及得通知列席之對象。(第五條)
六、申請人不服處分之救濟方式。(第六條)
七、數權利人之財產分配方式。(第七條)
八、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