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3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
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
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其經判決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
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