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2月4日廢止(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 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950000404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95年2月4日期 滿當然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0297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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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8364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8條、第12條、第17條、第18條、第3節節名、第20條至第26條、第 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7條、第50條、第53條、第66條、第69條、 第 70條、第72條及第73條;增訂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20條之1、 第 20條之2、第21條之1、第29條之1、第32條之1、第33條之1、第34條 之1、第50條之1、第52條之1及第73條之1條文;刪除第27條及第38條至 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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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0年10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0268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7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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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2年 2月 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20070號令修正公布第13 條、第17條、第17條之 1、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33條、第34條 之1、第35條至第37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52條之1、第53條 、第70條、第72條、第74條之1、第75條;增訂第68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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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2月4日廢止(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 建推動委員會重建行字第0950000404B號公告施行期限至95年2月4日期 滿當然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7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