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 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為配合行 政院任務編組之派聘流程簡化,爰修正「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八條,將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召集人以外之其餘委員,改由國家發 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 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 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為配合行政院任務編組之派聘流程簡化,將現行由行政院聘任離島建設基 金管理會其餘委員之規定,修正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 人員聘兼之;又為明確副召集人之聘任權責,爰將副召集人亦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