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0891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3月16日行政院臺九十孝授二字第025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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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7608B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12條、第15條;刪除第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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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行政院(九十四)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8508A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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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1430A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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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365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 1680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 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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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 1030200210A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8條、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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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900A號令修正發布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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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0891A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係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
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為配合行
政院任務編組之派聘流程簡化,爰修正「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第八條,將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召集人以外之其餘委員,改由國家發
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
委員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擔任;副召集人
及其餘委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人員聘兼之。
〔立法理由〕
為配合行政院任務編組之派聘流程簡化,將現行由行政院聘任離島建設基
金管理會其餘委員之規定,修正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就相關機關代表及有關
人員聘兼之;又為明確副召集人之聘任權責,爰將副召集人亦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