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2744A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八
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四次修正,
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十三日。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另為管理實
需,並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
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及其幕僚人員之組成。(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條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
制為環境部,爰配合修正之。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分配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部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之所得利益及依本法裁處之部分罰鍰
    。
四、其他有關之收入。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污染防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
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管理實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其中本部當然委員三人為召
    集人、副召集人及本部派員兼任。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至後段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則移列至第三項。
三、增訂第三項有關委員之性別比例,由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修正移列。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立法理由〕
為配合管理實需,並使本部環境保護基金下設之各基金規定體例一致,爰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