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鐵字第 1090000606A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之設置,及運輸事故調
查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訂定,並為改善公路運輸安全及保障民眾權益,
爰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授權規定,擬具「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其訂定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法源依據、用詞定義。(第一條、第二條)
二、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之通報之方式、應通報之狀況種類
    。(第三條、第四條)
三、事故現場調查官之任命、事故認定爭議之解決方式、運安會中止調查
    工作之條件。(第五條至第七條)
四、相關機關(構)應協助專案調查小組之事項、事故地區之相關機關(
    構)對於事故現場應提供之協助、行車紀錄器電源關閉之義務、事故
    現場清理之考量條件。(第八條至第十一條)
五、專案調查小組之組成、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人員之保密義務、專案調查
    小組人員參與調查工作之內容、證物保管及返還條件(第十二條至第
    十五條)
六、受訪談人員之陪同人員須具備之條件、訂定限制公開訪談錄音、紀錄
    及限閱文件之條件。(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七、明定國內外相關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
    意見之書面申請時限。(第十八條)。
八、訂定本規則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