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數位發展部數位人字第112090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為期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人員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以下簡稱交代條
例)規定辦理交代事宜有所依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一百零二年三月
二十二日及同年四月三十日函請各主管機關依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擬定施行細則,爰訂定「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
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適用範圍。(第二條)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監交程序,及交接(代)人員因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
    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得重行指派監交人。(第三條)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經管人員移交清冊內容。(第四條
    至第六條)
五、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之處理程序。(第七條)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清冊報送程序。(第八條)
七、主管人員、經管人員移交清冊報送程序。(第九條)
八、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財物事務總目錄編造方式、機關首長
    移交清冊財產總目錄有關國有財產之格式及時點。(第十條)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爭執之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十、各級人員未能依限辦理移交、接收、陳報之程序及展期事項。(第十
    二條)
十一、各級人員移交時應以親自為之為原則。(第十三條)
十二、各級人員移交清冊錯誤或不清之查明補正相關程序。(第十四條)
十三、主辦會計(主計)人員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首長移交之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十四、各級人員移交地點。(第十六條)
十五、各級人員未移交或移交不清之處理程序及後續課責事宜。(第十七
      條)
十六、各級人員移交清冊報送程序之彈性作法。(第十八條)
十七、本細則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