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行政院臺忠字第1090175045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六 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8月7日行政院(89)合內字第23395號函訂正發布全文6點;並 自89年8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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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9月18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內字第274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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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9年10月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管字第89029193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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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0年9月7日行政院臺九十內字第03966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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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10054421-A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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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0009311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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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 102013442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至第5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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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30139440號函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5點及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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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105017463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至 第5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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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行政院院臺忠字第 1070176946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及第6點附表二、第7點附圖;刪除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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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行政院臺忠字第1090175045號函修正第四點及第六 點附表二、第七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一)於前點第一款之災害,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規定各種災害之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二)於其他災害,為下列主管機關:
          1.水利設施災害:經濟部。
          2.海洋污染災害:海洋委員會。
          3.職業災害:勞動部。

六、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甲級災害規模:通報至本院。(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表一)
          2.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3.丙級災害規模:通報至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
            權責相關機關(單位)。
    (二)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詳如附表二

七、通報聯繫作業:(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圖)
    (一)消防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專線)接獲
            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出動救災或轉報所屬
            政府權責機關(單位),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
            報所屬地方行政首長及內政部消防署。
          2.內政部消防署接獲災害訊息後,應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
            措施陳報內政部、災害防救主管機關及本院。
    (二)災害權責機關通報體系:
          1.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中央機關所
            屬機關(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依權責規定
            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
            所屬地方行政首長、消防局或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2.災害防救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依權責規定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視災害規模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
          ,應立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一一九緊急報案
          專線)及災害權責機關(單位);其他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
          轉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災害防救主管機關。
    (四)災害發生人員傷亡且達乙級災害規模時,直轄市、縣(市)政
          府災害權責機關(單位)或消防局應通報衛生局,辦理傷患後
          續追蹤事宜;若達甲級災害規模,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
          局應將傷患後續追蹤情形通報衛生福利部。
    (五)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已建立二十四小時輿情蒐報制度,掌握國內
          各種電子媒體資訊,協助將輿情轉送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六)災害發生,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及香港、澳門駐臺辦事機構。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
          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