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 099006872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實施對象:
一、家中有未滿 2歲幼兒之家長。
二、社區保母系統、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含托兒所兼辦)(以下簡稱托
    嬰中心)。
三、保母人員:須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且當年度實際收托轄內未滿 6歲幼兒者(不
        含保母本人之幼兒)。
  (二)受僱於托嬰中心,且當年度實際照顧未滿 2歲幼兒者。

肆、計畫內容
一、提高保母托育服務之質與量,推動托育制度普及化:
  (一)各地方政府鼓勵轄內社區保母系統或相關團體,依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職業訓練局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作業規定,
        洽各職訓中心申請補助經費,以積極辦理保母人員專業訓練( 7
        學分 126小時),協助有意願從事保母服務工作者參與訓練及證
        照考試,並納入社區保母系統管理,以增加保母人員之數量。
  (二)督導各地方政府確實掌握轄內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之保母人員
        (以下簡稱證照保母)及其收托意願,並評估轄內幼兒送托需求
        等資訊,依本計畫之規定,積極分區建構完善之社區保母系統。
  (三)透過宣導、調查及發函通知等多元管道,引導證照保母進入社區
        保母系統,接受輔導及管理,並協助其媒合收托幼兒。
  (四)建構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
        1.將保母人員基本資料逐步納入內政部兒童局「全國保母資訊網
          」。
        2.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受理轄內證照保母申請加入事宜。
        3.提供保母人員線上申請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4.提供家長尋求托育資訊,並聯繫社區保母系統或托嬰中心處理
          相關事宜。
        5.透過網路平台協助社區保母系統有效管理保母托育,並協助地
          方政府有效督導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
  (五)逐步擴增社區托育服務能量及據點,提升民眾使用托育服務之便
        利性,進而促進托育服務之普及化。
二、擴增社區保母系統管理費用補助,培訓專業管理人力:
  (一)補助社區保母系統增聘專職督導及訪視輔導人力,並積極進行職
        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同時研訂社區保母系統服務標準作業流程及
        相關表件,協助社區保母系統對所屬保母人員之督導、訓練、訪
        視管理,能有明確、合理的運作規則,確保其服務能滿足幼兒、
        家長與保母人員三方之需求。
  (二)補助對象:社區保母系統。其設置由各地方政府視轄區內幼兒送
        托之需求情形分區規劃,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
        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學校等承辦。
  (三)有關各社區保母系統之設置方式、服務內容、應配置專業人力及
        資格條件、專業人力之業務職掌、管理費用補助項目及基準等,
        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訂定「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辦理。
三、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專案人力,確實推動本項工作:
    內政部兒童局及各地方政府為推動本計畫相關工作,將增加大量之政
    策宣導、配套方案規劃、人員訓練、行政督導管理、補助資格及經費
    審核等工作,需增補專職人力統籌辦理。所需專案工作人力為中央政
    府 5人,地方政府30人。
  (一)內政部兒童局應辦事項:
        1.本計畫之研訂、修正及宣導事宜。
        2.規劃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評鑑作業。
        3.規劃籌組社區保母系統之巡迴輔導團。
        4.規劃籌組嬰幼兒照顧諮詢小組。
        5.規劃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
        6.研訂社區保母系統相關服務之標準作業流程。
        7.研訂托兒契約參考範本及托育訪視輔導手冊。
        8.研訂地方政府對社區保母系統之督導指標。
        9.研訂保母考核及退出機制之基本原則。
       10.審核補助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相關經費。
       11.辦理全國性之研討會及專職督導人員與訪視輔導員研習訓練。
       12.連繫及督導地方政府推動本計畫。
       13.其他有關全國一致性的作業。
  (二)地方政府應辦事項:
        1.規劃社區保母系統之分區與命名。
        2.輔導績優之法人團體、法人機構、設有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
          學校等為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並審核其專職督導人員及訪
          視輔導員之資格條件。
        3.成立轄內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
        4.審核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彙整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之資
          格及額度,並抽查與實際收托情形是否覈實。
        5.審查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研提之計畫,並統整核轉內政部
          兒童局申請補助經費及進行核銷作業。
        6.督導及支持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執行相關作業。
        7.定期召開社區保母系統聯繫會議。
        8.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異動時,輔導相關業務及設備之移交作
          業。
        9.督導與考核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執行狀況並研訂其退出機制
          。
       10.督導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登錄全國保母托育服務資料庫,
          並核對資料正確性。
       11.督導協助托育資源中心之設置與運作。
       12.辦理優質保母選拔表揚及辦理社區保母系統區域聯合宣導。
       13.擬定托育申訴、危機處理作業流程及新聞事件發言,並接受與
          處理家長、保母人員對社區保母系統、托嬰中心之相關申訴事
          宜。
       14.處理不適任保母(退出系統保母)後續管理工作
       15.安排社區保母系統專職督導人員及訪視輔導員職前訓練暨研習
          訓練課程,並定期辦理訪視輔導及個案研討會議。
       16.其他有關地方政府一致性的作業。
四、開辦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減輕家庭負擔(自97年 4月起):
  (一)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
          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 1年
          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年以上且執行中,
          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
          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並符
          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一般家庭:家庭年總所得150萬元(含)以下。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
            滿 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
            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3)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A.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B.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C.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
            D.以上三類均須就業且善盡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之國民基本
              義務。
            E.依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
              校以下教職員。
         (4)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
            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
            者以半個月計。
  (二)非就業者弱勢家庭臨時托育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
         (1)低收入戶家庭、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
            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
            畫認定),父母(或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家中未滿 2歲
            幼兒,因參加職業訓練、求職或家庭遭遇變故而有臨時托育
            需求,將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家有未滿 2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因父母(或
            監護人)未就業自行照顧前述幼兒,而有臨時托育需求,將
            前述幼兒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
            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按實際送托時數計算,每月最高補助20小時,每小時補助 1
            00元,即每位幼兒每月最高補助 2,000元,送托時數得採按
            季累計。
         (2)本項補助超過半小時、不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未達半小時
            者以半小時計。
  (三)第三胎以上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本項補助不得與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重複請領):
        1.補助對象:
         (1)一般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
            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 2歲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
            顧者。
         (2)弱勢家庭: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
            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
            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
            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
            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3)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
            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2.補助標準:
         (1)一般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3,000元。
         (2)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5,000元。
         (3)本項補助超過半個月、不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未達半個月
            者以半個月計。
  (四)申請程序:
        1.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
          媒合轉介或自覓托嬰中心。
        2.社區保母系統及托嬰中心須告知父母(或監護人)有關本項補
          助規定。
        3.本項補助之申請方式、應備文件、審核作業、補助款發放方式
          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內政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另定之。
  (五)受補助者之義務:
        1.受補助者提供審核資料不實,或未實際送托幼兒或知悉保母有
          違反收托原則仍申請補助者,如經查屬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
          返還補助金額。
        2.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政府同性質之補助;如重複請領
          ,應返還補助金額。
五、建構保母托育管理機制,提昇幼兒照顧品質: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
        1.居家式保母人員之照顧人數、資格條件、應遵守事項等規定,
          應依居家托育管理實施原則辦理。
        2.社區保母系統應辦理系統內保母人員訪視輔導、研習訓練、獎
          勵表揚等管理事項;各地方政府應辦理轄內社區保母系統行政
          督導事項;內政部兒童局應辦理全國性社區保母系統巡迴輔導
          或評鑑事項。
  (二)托嬰中心托育服務管理:
        1.托嬰中心之收托對象人數、設施設備、場地面積、保母人員資
          格條件等事項,應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私立兒童及少年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
          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等現行法規之規定,及內政
          部兒童局會同各地方政府訂定之「托嬰中心托育管理實施原則
          」辦理。
        2.各地方政府應辦理轄內托嬰中心聯合稽查、訪視輔導、專業人
          員職前及在職訓練、年度評鑑、獎勵表揚等管理事項。
  (三)縣市保母托育制度管理:由各地方政府成立「保母托育制度管理
        委員會」,辦理以下事項:
        1.參酌轄內家長薪資所得、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分區訂定以下
          事項,並公告之:
         (1)年度居家式保母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2.檢視轄內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之推動與運作情況。
        3.研議本縣(市)保母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4.其他促進保母托育管理之相關事項。
六、辦理保母管理與教保服務相關活動,俾利推動本計畫:
  (一)補助對象:
        1.內政部兒童局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大專校院。
        2.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團體、機構或大專校院(限辦理托育照
          顧服務人員研習訓練項目)。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社區保母系統諮詢輔導或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
          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場地
          費(含佈置費)、住宿費、交通費、膳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2.全國性或跨區域保母托育服務座談會或研討會:每案最高補助
          新臺幣30萬元,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
          、交通費、住宿費、同步翻譯費、印刷費(含材料費)、場地
          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3.研訂保母服務參考規定: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項目包
          括出席費、撰稿費、翻譯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交通費、
          膳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4.彙編保母服務、家長育兒參考手冊:項目包括出席費、撰稿費
          、翻譯費、臨時酬勞費、印刷費(含排版設計)、交通費、膳
          費、運費及專案計畫管理費。
        5.辦理全國性保母相關服務人員研習訓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30萬元,項目為專家學者出席費、講師鐘點費、專題演講費、
          撰稿費、翻譯費、同步翻譯費、印刷費、交通費、住宿費(最
          多三天二夜)、場地費(含佈置費)、膳費及雜支。
        6.辦理全國性保母服務宣導:項目含宣導海報、宣導單張、宣導
          手冊、宣導短片、媒體、網路、光碟影片宣導等。
        7.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評鑑:評鑑每一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
          ,包括出席費、場地費、評鑑費、臨時酬勞費、評鑑報告撰稿
          費、交通費、住宿費、印刷費、膳費、專案計畫管理費。
  (三)申請及核銷方式:依據內政部兒童局推展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補
        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