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二、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 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定期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行動化服務基 本資訊,送數位發展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