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行政院院授數政府字第1124000960號函修正發布第 11點、第12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各機關開發之行動化服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等相關規定,並通過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
      之檢測項目,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十二、各機關發展行動化服務應建立績效管理機制,定期檢討服務成效。
      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應定期彙整其所屬機關(構)之行動化服務基
      本資訊,送數位發展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