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
,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其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署為應轄區
業務需要,得設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爰依中央行政機
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各國家公園管
理處組織準則」,其要點如下:
一、管理處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第一條)
二、管理處之掌理事項。(第二條)
三、管理處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第三條)
四、管理處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第四條)
五、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