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11302015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 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依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
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
三人,採任期制,以學校主管機關首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
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第三項)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
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聘
程序、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
關定之。(第四項)」,為規範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之相關事
項,爰訂定「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第二條)
二、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成員、性別比例,以及專家、學者比例。
    (第三條)
三、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第四條)
四、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第五條)
五、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辦事項之配合執行單位(機關),以及執
    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幕僚人員設置。(第六條)
六、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開會頻率及主任委員代理事宜。(第七條
    )
七、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相關規定。(第八條)
八、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出席人數及決議相關規定。(第九條)
九、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開會列席事宜。(第十條)
十、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支給費用規定。(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