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辦事細則(以下簡
稱本細則)於七十九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曾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茲為維持國家正常運作及人民安定
生活之國家政策,因應強化關鍵基礎設施防護任務需要,以達成反滲透、
反破壞、反突擊之目標,提升保二總隊防衛能力,規劃調整機關組設,爰
修正本細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保二總隊組設,裁撤保防科及刑事警察大隊,增設訓練科及第四
大隊。(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警務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督察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訓練科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修正秘書室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修正大隊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