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68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六月
一日發布施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一日。
為配合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三十三條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
償辦法」,並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應給予適當補償之規定,
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三條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應給予適當補
    償、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增訂各級政府於災害整備階段得優
    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訊息及本法第三十三條
    刪除「計價」文字,且給予通訊傳播經營者適當補償應不限於災害應
    變階段,爰修正名稱為「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
二、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
    資訊時,應給予適當之補償。(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配合農田水利會業於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改制納入公務機關,爰酌
    作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原因消滅、廢止之相關處置規定。
    (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各級政府為辦理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之補償事宜,得成立補
    償評定小組。(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