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公布,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日施行,爰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內政部消防署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訂定之目的。(第一條) 二、內政部消防署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權責。(第二條及第三條) 三、內政部消防署各內部單位(含派出單位)名稱、分科辦事及其掌理事 項。(第四條至第十七條) 四、內政部消防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