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5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11202029743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 5點、第6點、第8點、第12點、第14點及第6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 二、第9點附件三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3年3月8日內政部臺(83)內秘字第8374043號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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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4年8月8日內政部臺(84)內秘字第848131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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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6月28日內政部臺(85)內秘字第857999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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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85年11月13日內政部臺(85)內秘字第858199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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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11月10日內政部臺(88)內秘字第888580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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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內政部臺(89)內秘字第0910071255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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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1年11月8日內政部臺(91)內秘字第091006732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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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0930003608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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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5年8月22日內政部臺內秘字第095013444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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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內政部台臺秘字第097018664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6點(原名稱: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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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099007668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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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099018281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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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1000122246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第3點、第4點、第6點至第8點、第10點、第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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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 105100031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第6點、第7點、第10點、第13點、第1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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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10710110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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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內政部台內秘字第10802010151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12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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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112年10月25日內政部台內綜字第11202029743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 5點、第6點、第8點、第12點、第14點及第6點附件一、第7點附件 二、第9點附件三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
          為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發會)主管。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主管。

五、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綜合規劃司。

六、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編列下年度非屬科技計畫之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配合本部
          概算編列作業時程,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或專家及相關人
          員辦理先期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額等事項後,於
          當年三月底前完成先期審議事宜;各單位基於政策臨時需要或
          上級機關交辦,未及辦理先期審議者,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定後
          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事宜;契約
          書內容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
          辦理,契約內容須包含研究題目、研究期間、研究經費、研究
          進度落後處理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違反約定事項處理等必
          要規範事項。
    (三)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簽約後三日內,協助受委託者至 GRB系
          統登錄計畫摘要等相關資料,各單位並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確認
          資料正確性。
    (四)委託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得
          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應於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1.將已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併同研究結論、業管建議事項之參
            採及辦理情形(如附件一)簽陳部長核定;並至 GRB系統審
            核及登錄相關資料。
          2.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
            書館辦理寄存,並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另將研究報告分送
            有關機關參考辦理或納入推動。
    (六)配合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期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
          定情形外,應於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辦理委託研究報告成果發
          表,並視需要辦理新聞發布事宜。
    (七)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
          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
          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過程。
    (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與分工配置、主持人及協(共)
          同主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
          機關及研究期程。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
          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七)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八、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
    系統之規劃者,先期審議時應先簽會本部資訊服務司。

九、研究報告封面註明「委託機關全銜」及「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
    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書名頁(封面後第一頁印刷頁)
    載明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主要研究人員、研究期程及
    研究經費等資訊(參考樣式如附件三),並依一般論文格式撰寫及印
    製。

十二、各單位應落實委託研究計畫自主管理,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
      關應指派專責人員為本部綜合規劃司對應窗口,確實督導掌握所轄
      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 GRB系統相關資料之完整
      性及正確性。
      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就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查
      核管理機制推動情形進行分析檢討,並得視需要輔導各單位加強辦
      理。

十四、獲得國發會、國科會之研究補助案,除依補助機關相關規範辦理外
      ,仍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