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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退件及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 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內政部內授移字第10809314212號令廢止,自108年 4月1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內政部內授移字第 10009311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 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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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內政部內授移字第10809314212號令廢止,自108年 4月15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