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人員服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訂定發布,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鑑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
民署)勤務工作服樣式已數年未更新,且其材質透氣性不佳及機能性不足
,影響執勤安全性及舒適度,並考量外勤單位須經常執行查緝勤務,例如
赴營建工地與偏遠山區查緝外來人口非法工作及盜伐國有林木案件,故勤
務工作服實有重新設計之必要。基此,移民署於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二年推
動勤務工作服革新設計案,以求全面提升服裝機能性,採吸濕、排汗、抗
皺布料,藉以優化勤務工作服材質,俾貼近多元勤務需求,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現行實務尚無穿著便服執勤之狀況,移民署人員執勤係穿著常服
,以彰顯機關識別度及執法專業性,爰刪除「便服」之規定。(修正
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受理入出國(境)及移民申請案件、執行入出國(境)查驗勤務
及實施面談勤務為常服之穿著時機。(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得因任務需要「穿著勤務背心」及「加著勤務外套」之規定,以
符合現行移民署人員執勤穿著制服情形。(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各單位得視實際氣候狀況決定是否加著常服外套或勤務外套,爰刪除
「加著期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移民署勤務工作服樣式革新,爰修正相關制式說明。(修正條文
第七條附件一)
六、修正制服製發及使用年限,並增訂各單位得依實際制服需求數量進行
採購。(修正條文第七條附件二)
七、修正換季時間,並增訂各單位得依各地實際天氣狀況彈性調整換季時
間。(修正條文第八條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