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106110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民政

立法總說明

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訂定發
布,曾於一百零三年通盤檢討禮儀師證書申請案件費用成本,於一百零四
年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條申請核發或換(補)發證書之收費標準,
茲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禮儀師管理辦法修正發布第十條規定,禮
儀師證書因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程序,統稱「
補發」,爰配合刪除本標準第二條第二款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換
發禮儀師證書之收費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
    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立法理由〕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禮儀師管理辦法,考量禮儀師證書污
損及破損得申請「換發」之用詞,易與第八條所定禮儀師證書屆期「換發
」混淆,爰修正該辦法第十條規定,統稱禮儀師證書因污損、破損、遺失
或滅失之申請程序為「補發」,茲配合刪除第二款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
條規定換發禮儀師證書之收費規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