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增
列第四項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
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
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及第五項「前項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舉辦之場
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爰依上開規
定,擬具「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計十八條,其要點
如次: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機關。(第二條)
三、選舉委員會應將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提
議人之領銜人(以下簡稱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並指定公辦電視罷免
說明會之主持人。(第三條)
四、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舉辦之場次。(第四條)
五、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播出方式。(第五條)
六、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進行方式及程序。(第六條至第八條)
七、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未按時間上臺說明之處理規定。(第九條)
八、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參加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及上臺說明時應
遵守之規定。(第十條)
九、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會場之在場人員。(第十一條)
十、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發言時間屆滿之處理方式。(第十二條)
十一、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因故中斷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十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監察業務。(第十四條)
十三、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會場佈置。(第十五條)
十四、播放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第十六條)
十五、選舉委員會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第十七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