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3024462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2月1日內政部臺(九十)內戶字第90682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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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內政部戶政司(九三)臺內戶字第0930004575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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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4007143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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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02601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 8條、第10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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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7年11月1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18457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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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09802349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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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9008214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6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 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號公告第5條第2項第 1款、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 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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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3120195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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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 10612011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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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00242072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 、第17條、第20條條文,除第8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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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13024462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籍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九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五月十二日。茲配合一百十三
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國籍法部分條文,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
寬居留年限,爰修正本細則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
三年或二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
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
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
續五年或十年以上。
〔立法理由〕
一、配合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高級
    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為「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
    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之規定,爰第一項新增相關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配合本法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
    寬居留年限為「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之規定
    ,爰第三項新增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