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茲配合國民身分證強化防偽功能,約
每十年換發一次,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換發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為順
利換發作業,爰訂定「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辦法」,計十七條,其要點如
下:
一、全面換證之定義(第二條)。
二、為辦理全面換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工作小組及擬訂計畫報請行政
院核定(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全面換證期程及舊證失效日期之公告(第五條及第十五條)。
四、全面換證對象及戶政事務所之通知義務(第六條)。
五、換證之申請人、應備文件、領證人及領證程序(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
六、應作廢之國民身分證及銷毀程序(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七、戶政事務所得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製卡中心製證(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