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行政院院臺南服字第 10801846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3月27日行政院臺八十七秘字第12727號函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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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10月1日行政院院臺八十八秘字第3816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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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行政院臺89人字第17200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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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6月30日行政院(九二)院臺秘字第0920087282A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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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4年4月8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4008413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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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5年2月6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50081759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 95年1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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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 097008173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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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 1010130938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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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人字第1010139430C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101年8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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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15170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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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南服字第1040122393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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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行政院院臺南服字第 10801846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中心由下列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相關部會派員組成之任務
    編組單位及經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共同組成:
  (一)合署辦公之各部會建制單位:
        1.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市第一服務站。
        2.外交部南部辦事處。
        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高雄市辦事處。
  (二)組成任務編組單位之相關部會:
        1.內政部。
        2.外交部。
        3.國防部。
        4.財政部。
        5.教育部。
        6.法務部。
        7.經濟部。
        8.交通部。
        9.勞動部。
       10.本院農業委員會。
       11.衛生福利部。
       12.本院環境保護署。
       13.文化部。
       14.科技部。
       15.國家發展委員會。
       16.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7.原住民族委員會。
       18.客家委員會。
       19.公平交易委員會。
       20.其他因業務需要,由本中心或相關部會報院核定之部會。
  (三)經政府機關依法授與公權力之民間團體。
    前項納入聯合服務中心任務編組單位,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