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選拔名額分配: (一)內政部戶政司一名。 (二)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及各戶政事務所以當年二月底 之編制員額數為準,以每滿八十人選拔一人,餘數四十人以上者 ,得增加一人。但員額總數未滿四十人者,選拔一人。 前項選拔名額,如有情形特殊者,內政部得酌予增加或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