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為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
(二)戶籍資料。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身分證明書。
(六)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七)臺灣地區居留證。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
員會申請核發者。
內政部受理持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核發國籍
證明者,應向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文件是否合法
有效。
第一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影印一份後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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