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核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0086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內政部受理國民申請核發國籍證明,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
  (三)本人最近二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規格如附件二)。
    前項第二款所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為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國民身分證。
  (二)戶籍資料。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身分證明書。
  (六)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及本人出生證明。
  (七)臺灣地區居留證。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定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
    員會申請核發者。
    內政部受理持護照、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核發國籍
    證明者,應向外交部、僑務委員會或內政部移民署查證文件是否合法
    有效。
    第一項第一款國籍證明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第二項具有我國國籍證明文件正本,受理機關於驗畢影印一份後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