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二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 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 戶政事務所為之。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 同變更,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