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0970066641號修正發布第3點、第 5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第二點之申請,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並填具申請書(格
    式如附件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由戶政事務所核定。但經
    內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
    戶政事務所為之。

五、辦理第二點姓名變更或更正者,其配偶及子女之戶籍相關資料,應隨
    同變更,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