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41201784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戶政事務所每日接獲本部傳送本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列印司法院通報明細表及
        列印司法院索引清冊作業。
  (二)閱覽或列印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之本資料內容。
  (三)應於接獲本資料五日內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如當事人未於法定
        期間申報戶籍登記,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
        定辦理,本資料並得作為戶籍登記證明文件。
  (四)本資料如有錯誤,應先函請製作本資料之法院查明,再依法院查
        復之資料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並將更新資料以傳真方式傳送本
        部。
  (五)本資料及相關查證資料,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