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勵名額分配: 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及其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以當 年二月底,具有符合推薦標準之志工總人數為準,每四十名獎勵一名 ,餘數為三十人以上者,增加一名,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但情 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