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1010135932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戶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獎勵名額分配:
    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及其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以當
    年二月底,具有符合推薦標準之志工總人數為準,每四十名獎勵一名
    ,餘數為三十人以上者,增加一名,推薦總人數不得超過五人。但情
    形特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