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五月 十七日發布施行,期間曾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修正一次。茲因替代役實 施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新增產業訓儲 替代役制度,且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期間計算之用詞,爰修正本辦 法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增列第一階段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本辦法所定 輔導教育之對象範圍。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 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增列第一階段產 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輔導教育之對象範圍。
輔導教育最長為八星期;期滿未考核合格者,得延長一次,並不得逾八星 期,期滿由服勤單位領回。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期間計算之用詞,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