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7083007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8條、第18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役政

立法總說明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替代役實施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
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為因應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之一般替代役役男役期縮短與符合現行實務運
作及服勤管理需要,配合修正役男訓練時間、考核時程、心理諮商程序及
放假時間之計算,並為落實推動役男從事社會服務,明定服勤單位應配合
辦理事項,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時間規定。(修
    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由服勤單位規劃辦
    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一般替代役役男役期未滿半年之考核期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四、修正服勤單位實施一般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轉介規定。(修正條文第
    二十一條)
五、增訂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及停止或中斷放
    假者,應補足放假時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指定專列梯次徵集至需用機關實
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立法理由〕
一、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
    由需用機關辦理。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已於本辦法第二條明確規範
    ,考量役期縮短及現行實務之訓練週期約在二星期以內,第二條所定
    之訓練時間已得明確規範,爰無須再另行規定,乃刪除「三星期至十
    三星期」等文字,以符實際。

一般替代役役男勤務之編組、分配、時間及考核管理,由服勤單位負責。
前項勤務包含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由服勤單位規劃辦理之。
需用機關應對所屬服勤單位及一般替代役役男實施督導考核。
〔立法理由〕
一、一般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
    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而言,然為使各服勤單位確依業務特性結合地區
    資源落實推動一般替代役役男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使臻明確。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
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立法理由〕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考核之效益與目的在於總結役男服役期間表現,以作
    為役男人生規劃之參考及退役後就業求職之經歷證明;另考核期間服
    勤單位得依役男表現即時表彰優良事蹟或導正偏差行為,可收役男管
    理之實效。
二、因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期已調整為四個月至六個
    月,現行對於役男每半年實施考核之規定,顯有不足,爰增訂第一項
    但書規定,使臻明確。
三、現行條文後段規定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服勤單位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負起照顧及管理之責,並適時予以關懷
;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立法理由〕
鑑於心理諮商及輔導具有高度專業性,而服勤單位之管理人員多未經專業
訓練或具備相關證照,現行由服勤單位予以役男心理諮商及輔導之規定,
恐有窒礙難行之處,爰增訂得通知主管機關轉介心理諮商及輔導規定,以
符實需。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
,採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
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如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
斷役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
〔立法理由〕
為保障一般替代役役男之放假權益,期使役男有完整之放假時間,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放假一日之時間係以連續二十四小時計算。
另規範役男因緊急勤務致停止或中斷放假者,應補足其放假時數,以資明
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