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由內政部於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茲因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新增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爰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將現行名稱修正為「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
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同時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基
準,以作為相關員額審查工作成本支出之用。本次計修正二條,其修正要
點如下:
一、增列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申請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時,應併同繳納之費用及得退費之情形。(
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