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28026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3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立法總說明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自六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以來,
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鑒於法令適用之時
空環境已變遷,現行對於團體自治事項之限制過多,與勞動條件相關之規
定,宜回歸勞動基準法規範並尊重團體自治,由團體與會務工作人員自行
議定勞動契約或於團體服務規則中定之,其要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計有三十五條,經刪修後,全文調整為二十三條;並因應條
    文刪修,原章別(共八章)全部刪除。
二、放寬團體自行訂定服務規則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刪除工作人員聘僱資格限制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
四、簡化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僱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工商團體人力調配係屬團體自治範疇,宜由團體視其組織、人力、財
    力等因素,自行調整,爰刪除其會務工作人員不得另行聘僱規定(刪
    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
六、明確規範不論職稱凡經管財務之人員需辦妥保證程序,爰刪除秘書長
    (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等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
七、放寬適用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規定及政府管理密度(修正條文第
    十三條)。
八、刪除有關工作人員之待遇、服務、考勤等規定,以落實團體自治自律
    精神(刪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九、放寬會務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十、增列退休金年資計算之但書規定,尊重團體自治(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法規異動

修正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