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 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