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年十二月六
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
項之規定,志工楷模獎須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本
部考績委員會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開會議,會議附帶決議:「
本辦法之楷模獎與本部教育專業獎章性質有別,請爾後修正本辦法時,刪
除楷模獎志工得頒給三等教育專業獎章之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用詞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求完整性,調整推薦志工獎勵條件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推薦作業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因應實際執行情形,刪除楷模獎送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之行政程序。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配合本次修正內容,調整推薦志工獎勵條件之條次,刪除原獎勵條件
文字;並配合楷模獎得頒給教育專業獎章規定之刪除,修正原楷模獎
獎勵名稱及方式,另增訂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得獎後三年內,不
得再推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