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安養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養護型或長期照護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一千 元。 (三)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公費進住者之機構費用,由機構及原介送之地方政府各負擔二分之一 。 部分公費進住者之機構費用,除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托育補助費及 養護補助費標準規定負擔外,不足部分由老人或其家屬負擔。 第一項收費基準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 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調整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