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所屬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收容業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860136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增訂第6點附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安養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養護型或長期照護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一
          千元。
    (三)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公費進住者之機構費用,由機構及原介送之地方政府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之負擔比率(如附表)辦理。部分公費進住者之
    機構費用,除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托育補助費及養護補助費標準規
    定負擔外,不足部分由老人或其家屬負擔。第一項收費基準於行政院
    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
    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調整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