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120661180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7點、第10點、第11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場域之主管機關。兒
    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營建主管機關:主管公園、綠地、廣場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及社會教育
          機構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
          術中心、表演場館、生活美學館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文化機構
          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體育場館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五)民政主管機關:主管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六)商業、水利主管機關:主管百貨公司、賣場、水利附設兒童遊
          戲場及專營之兒童遊戲場設施。
    (七)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餐飲業、醫療院所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八)社政主管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構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九)交通、觀光主管機關:主管交通運輸、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
          業、旅宿業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十)農業、退輔主管機關:主管森林遊樂區、農(牧)場附設兒童
          遊戲場設施。
    (十一)其他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場域之主管
            機關。

五、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監督、協調、管理、稽
          查及統籌等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管理、稽
          查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室內衛生相關事宜。
    (四)建管、工務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出入口、樓梯、走廊
          等寬度相關事宜。
    (五)消防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設置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相關
          事宜。
    (六)經濟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非機械兒童遊樂設施標準之制
          定、修訂及檢驗機構認證之督導、管理相關事宜。
    (七)環保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室外週邊環境衛生相關事宜。
    前項以外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事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
    理。

七、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
    報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兒童遊戲場設施基本資料(如附表一),包含設置位置、範圍
          、遊戲設施種類、數量及照片、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
          理人等資料)。
    (二)廠商出具符合前點規定之合格保證書,保證書內容應符合消費
          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
          部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二)。
    (五)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
          MRA)認證機構核發CNS17020或ISO/IEC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
          機構,進行備查前檢驗,並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應符合中央法規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之最低投保金額。

十、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遊戲場設施廠商在保固期間進行遊戲場設施檢查工作,並製作
          檢查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檢查報告應至少保存六年。
    (二)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定期檢
          驗工作,並製作合格檢驗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合格檢驗報告
          應至少保存六年,定期檢驗頻率如下:
          1.鋪面:不分室內外,每三年檢驗一次。
          2.遊具:室外每三年檢驗一次,室內每六年檢驗一次。
    (三)投保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
          ,應予續保,並報送主管機關。

十一、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之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如下:
      (一)應設告示牌並標示發生事故傷害緊急聯絡機制。
      (二)室內環境應備置急救用品。
      (三)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員工安全急救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