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場域之主管機關。兒
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各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營建主管機關:主管公園、綠地、廣場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學校、及社會教育
機構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館、文化中心、藝
術中心、表演場館、生活美學館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文化機構
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體育場館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五)民政主管機關:主管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六)商業、水利主管機關:主管百貨公司、賣場、水利附設兒童遊
戲場及專營之兒童遊戲場設施。
(七)衛生主管機關:主管餐飲業、醫療院所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
(八)社政主管機關:主管社會福利機構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九)交通、觀光主管機關:主管交通運輸、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
業、旅宿業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
(十)農業、退輔主管機關:主管森林遊樂區、農(牧)場附設兒童
遊戲場設施。
(十一)其他場域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主管機關,為各場域之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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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兒童遊戲場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監督、協調、管理、稽
查及統籌等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管理、稽
查及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等相關事宜。
(三)衛生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室內衛生相關事宜。
(四)建管、工務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出入口、樓梯、走廊
等寬度相關事宜。
(五)消防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之設置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相關
事宜。
(六)經濟主管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非機械兒童遊樂設施標準之制
定、修訂及檢驗機構認證之督導、管理相關事宜。
(七)環保機關:掌理兒童遊戲場設施室外週邊環境衛生相關事宜。
前項以外之兒童遊戲場設施事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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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在該設施開放使用前,應檢具下列表件陳
報該管兒童遊戲場設施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或增設時亦同:
(一)兒童遊戲場設施基本資料(如附表一),包含設置位置、範圍
、遊戲設施種類、數量及照片、設置平面圖、使用者年齡、管
理人等資料)。
(二)廠商出具符合前點規定之合格保證書,保證書內容應符合消費
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三)投保含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政府
部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無收費者得免附)。
(四)兒童遊戲場設施自主檢查表(如附表二)。
(五)由取得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
MRA)認證機構核發CNS17020或ISO/IEC17020認證證書之檢驗
機構,進行備查前檢驗,並開立具有認證標誌之合格檢驗報告
。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應符合中央法規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之最低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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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遊戲場設施廠商在保固期間進行遊戲場設施檢查工作,並製作
檢查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檢查報告應至少保存六年。
(二)經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委託專業檢驗機構進行遊戲場定期檢
驗工作,並製作合格檢驗報告存放管理單位,該合格檢驗報告
應至少保存六年,定期檢驗頻率如下:
1.鋪面:不分室內外,每三年檢驗一次。
2.遊具:室外每三年檢驗一次,室內每六年檢驗一次。
(三)投保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屆滿時
,應予續保,並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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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單位之事故傷害防制及處遇規定如下:
(一)應設告示牌並標示發生事故傷害緊急聯絡機制。
(二)室內環境應備置急救用品。
(三)實施事故傷害防制教育及相關訓練,增進員工安全急救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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