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訂定發布 ,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施行。依租 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租 賃關係,得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茲為期藉由民間專業人力及物 力參與,擴大提供服務範圍,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同時減輕政府人力及 財政負擔,爰增訂第三條之一明定主管機關得授權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依據 ,俾符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得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健 全住宅租賃關係,得提供住宅租賃糾紛處理及諮詢。茲為期藉由民間 專業人力及物力參與,擴大提供服務範圍,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率,同 時減輕政府人力及財政負擔,爰增訂本條作為授權得委託民間團體辦 理依據,俾符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