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096001399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7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30條、第40條、第
4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
發布第23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
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發布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