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施行
。
茲因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為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及因應一百
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釋字第七百零九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於
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公布本條例修正條文,為符合本條例修正意旨
,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刪除實施者評定價值之規定。(修
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二、專業估價者公開、隨機選任之作業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權利變換關係人之權利價值及因權利變換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補償金
額,準用本條例第五十條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二十五條)
四、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之所有權人死亡時,實施者於現金補償發放
或提存後,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免辦理繼承登記。(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權利價值比率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六、權利變換採分期或分區方式實施時,其共同負擔、權利價值比率、分
配比率,得按分期或分區情形分別計算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之公告地點及日期,應張貼於各該主管
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