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111032055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條文,並自111年2月17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
織基準法之立法體例訂定,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布施行後未曾修正
。茲依據國土測繪法第四條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修正內政部國
土測繪中心業務範圍及掌理事項,爰修正本規程第一條、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測繪業務,特設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為四級機關,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
依據國土測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未涵蓋全國
各類測繪業務,爰以文字修正,並明定隸屬關係。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測繪規範、測繪方案、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二、基本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三、衛星基準站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營運及管理維護。
四、全國性地籍測量、地形測量、海域測量之執行及成果管理維護。
五、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管理維護及整合流通。
六、其他有關國土測繪事項。
〔立法理由〕
一、依據國土測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修正第
    一款,測繪法令屬內政部權責,文字刪除。新增研訂測繪規範,因應
    實務作業需求。
二、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配合實務作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