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資訊提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
日訂定發布,同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後,迄今未曾修正。本辦法係依租賃
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茲配合一百十
二年二月八日總統修正公布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
定,修正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期限,並為因應實務作
業需求,調整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俾利
租賃相關資料之整合統計分析,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租賃住宅代管業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修正條
文第二條)
三、修正租賃住宅包租業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修正條
文第三條)
四、修正租賃住宅服務業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期限及定明未於期限內提
供或提供不實資訊限期改正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