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41061132A號令修正 發布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完成下列各項準備
    工作:
  (一)公告。
  (二)組成聯繫協調小組:由農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召集
        人,小組成員由主辦業務單位及地政(非都市土地管制、測量指
        界)、稅務、工務(都市計畫、建物管理)等單位各派一人參加
        。
  (三)組成實地會勘審查小組:由農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
        召集人,小組成員由農業、地政(非都市土地管制、測量指界)
        、稅捐、工務(都市計劃、建物管理)及鄉(鎮、市、區)公所
        等單位指派人員參加,並按工作量得分成若干小組。
  (四)辦理相關人員工作會議及講習。
  (五)準備作業所需資料,由農業機關(單位)負責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下列資料:
        1.公告稿、申請書(如附件一)、土地清冊等應用書表及宣導資
          料。
        2.查編工作所需地籍藍圖,都市計畫內土地應標定各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未完竣區、限制建築區之範圍。以上資料由相關單位
          提供。
        3.其他與本查編工作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