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公告受理申請前一個月完成下列各項準備
工作:
(一)公告。
(二)組成聯繫協調小組:由農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召集
人,小組成員由主辦業務單位及地政(非都市土地管制、測量指
界)、稅務、工務(都市計畫、建物管理)等單位各派一人參加
。
(三)組成實地會勘審查小組:由農業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
召集人,小組成員由農業、地政(非都市土地管制、測量指界)
、稅捐、工務(都市計劃、建物管理)及鄉(鎮、市、區)公所
等單位指派人員參加,並按工作量得分成若干小組。
(四)辦理相關人員工作會議及講習。
(五)準備作業所需資料,由農業機關(單位)負責協調有關單位辦理
下列資料:
1.公告稿、申請書(如附件一)、土地清冊等應用書表及宣導資
料。
2.查編工作所需地籍藍圖,都市計畫內土地應標定各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未完竣區、限制建築區之範圍。以上資料由相關單位
提供。
3.其他與本查編工作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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