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區段徵收土地分配作業原則如左:
(一)分配作業程序:
1.評定區段徵收後土地地價。
2.預計抵價地總面積。
3.規劃選定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街廓,並訂定最小分配
面積。
4.計算各街廓面積,評定單位地價,並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5.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6.訂定分配作業要點。
7.召開分配作業說明會。
8.受理申請合併分配。
9.訂期辦理分配作業。
10.依配定位置,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
面積,並繕造分配結果圖冊。
11.抵價地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人。
12.抵價地面積超(少)配者,差額地價之清償。
13.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
權人。
(二)評定區段徵收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應依平均地權條例行
細則第七十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時,
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條規定之公式計算。
(四)辦理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作業,以採原土地所有權人自
行選擇街廓及公開抽籤原則訂定分配作業要點,簽報主管機關首
長核定後,作為辦理分配抵價地或優先買回土地之依據。優先買
回土地之分配,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照抵價地之分配原則辦
理。
(五)主管機關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時,應檢
附左列資料,供所有權人填寫書表之參考。
1.合併分配或選擇街廓申請書。
2.分配作業要點。
3.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
4.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
前項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應載明左列事項:
1.各街廓土地使用分區。
2.評定之單位地價。
3.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
4.各街廓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
有關作業書表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
(六)主管機關於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地政機關將分配結果圖冊於區段徵收土地所在地鄉(鎮、市、
區)公所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人,並於公告期滿後囑託該
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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