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 10301985256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及第3點附件一至附件四,自103年9月2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影響地價區域因素主要項目,計有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
    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動、發展趨
    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

三、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估計區段地價,對於無買賣實例及收益
    實例之區段,應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主要項目,按住宅用地、商業用
    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分別依影響住宅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
    (如附件一)、影響商業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二)、影
    響工業用地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三)及影響農業用地區域因
    素評價基準表(如附件四)格式之各主要影響項目細項,由各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於規定最大影響範圍內,按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
    準明細表,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估計目標地價
    區段之區段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