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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重建區無法為原來之使用及面積減少百分之十以上土地參與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3675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地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7月19日內政部(90)台內中地字第90825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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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3675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起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