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日。為使本辦法第三條附表一「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之內容符合實務需 求,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表一,將新建無障礙住宅及原有住宅廚房工作 檯面高度由現行規定之「工作檯面之高度應距地板面高七十五公分至八十 公分」,修正為「工作檯面之高度應距地板面高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 」。新建無障礙住宅之範圍(三)非公寓大廈無障礙設施項目1.(2)H酌作 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
無障礙住宅之類別、範圍、無障礙設施項目及其設計基準,如附表一。